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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隐瞒借款用途,担保人该如何自保?130439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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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45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3日19:40: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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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过恶意隐瞒借款金额,或者故意捏造借款用途,以骗取他人的信任并对其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担保人该如何“自保”?是否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接下来,郑州要账公司小编将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
    2016年12月,黄某找生意伙伴徐某借款10万元,徐某为降低风险,要求黄某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作担保。
    于是,黄某便找到了朋友肖某,并向肖某称只借5万元作为周转资金,让肖某在一份空白合同的“担保人”一栏上签字、按了手印,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到期后,黄某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人也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徐某只能请求肖某履行担保责任,代黄某清偿10万元欠款。

    但肖某却说,他在担保协议上签字时,协议的内容还没填写,且黄某声称只借5万元,黄某骗了他。因此,肖某觉得此担保协议无效,故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依上面案例,郑州要账公司律师对案件做出一下分析: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尽管肖某受到了债务人黄某的欺骗,但债权人徐某既未对肖某实施欺诈、胁迫,也未与黄某恶意串通,其凭借肖某的签字、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提供担保是肖某的真实意思表达。

    因此,肖某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担保人的免责情形,他仍然要履行担保责任。
    最后,郑州要账公司小编提醒,针对借款人隐瞒借款事实,以骗取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大家在提供担保前应明确自己提供担保的条件,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相关承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电话:130439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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