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中,李某的债务承担是否有效?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债务承担是无效的,首先李某承担债务的动机是非法的,影响了国家刑事审判的严肃性,而且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该笔债权债务关系是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众多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笔,故李某的债务承担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债务承担是有效的,因为王某与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无效,根据债务承担的无因性,虽然李某是为了减轻其亲属的罪刑而承担的债务,但是应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拷问其动机,所以李某的债务承担是有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债务承担是有效的。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影响个案借贷合同的有效。在债权人出借借款时,其并未违反意思自治以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因为债务人还向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举债的行为而导致这一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在本案中,债务有效的前提是存在的,李某主动承担了王某的债务,并获得了债权人周某的同意,债务承担成立并生效。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在获得李某的债务承担后,债权人周某已经出具了对借款人王某的收条,免除了原债务人王某的还款责任,故债权人周某的债权只有通过债务的承担人李某这一途径才能实现,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李某的债务承担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