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家住旺苍县东河镇的付某在邱某处预付购煤款2万元,并由邱某向付某出具收条一张。而后,因煤矿整顿,邱某一时不能向付某供应原煤,便叫付某等一下再说。2009年8月,邱某告诉付某,煤矿的手续可能办不了,不能卖给付某煤炭。付某听后,就叫邱某返还其购煤款。邱某因一时手紧,叫付某宽限一下。以后,付某数次向邱某索要。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邱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邱某偿还欠款2万元本金及资金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付某与邱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在标的物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双方实质上是协议解除了合同。在解除合同后,邱某与付某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邱某是债务人,付某是债权人,邱某有义务返还付某已付给他的预付款。然而,邱某在清偿债务时不是向债权人付某清偿,而是向第三人奉某清偿了债务,且付某不知情债务转移到了第三人处,在邱某与付某之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此,在邱某与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了结,邱某仍有向付某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作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要认准债权人。若确需变更主体,一定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使债务转移行为在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咨询电话130 4397 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