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讨债公司律师解答:
总的来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财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时,假如债务人不在场,则债权人有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假如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且债权人使用暴力手段,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均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非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这时,债权人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可视为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
因此,郑州讨债公司建议,假如对方不还钱,大家最好采取合法的途径(起诉或委托专业收账公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咨询电话:1304397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