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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讨债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该找谁要账?130439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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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11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9日22:25:49 打印此页 关闭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负债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所欠债务还未到期,如何追讨借款也就成了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否提前收回借款?需要找谁继续追债呢?
        接下来,郑州讨债公司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案例:
        2010年11月5日,甲向乙购买煤炭,欠乙2万元。2011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因甲欠乙购煤款2万元,甲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乙5千元,直至2014年6月30日还清。
        2011年6月20日,甲给付乙5千元。2011年10月19日,甲因车祸死亡,留下房屋、车辆等若干遗产。乙遂向甲的妻子丙及儿子丁催要甲所欠煤款,丙和丁拒绝偿还。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以甲的遗产清偿欠款。
        郑州讨债公司对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主张未到期的债务?广州要账公司律师的答案是: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分析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等方面考虑,应准许债权人提前要求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换言之,自然人的死亡,也类似于企业的破产,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到期债务可视为到期。
        据此可知,本案中,甲死亡后立即发生继承,被告人丙、丁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以清偿债务。从客观现实出发,甲死亡后,乙能主张未到期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减少或避免损失。
            如果先继承,除继承人同意偿还欠款外,债权人还要增加诉讼的风险。就本案来讲,丙和丁已明确表明拒绝还款的态度,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乙的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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