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清收各种欠款,10年行业经验,不成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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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43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06日16:59:56 打印此页 关闭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时,都会发给债权人一个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载明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若干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期限内不起诉的,就会失权。实践中,有的管理人确定该期限为7天,有的确定15天、1个月等,不一而足。那么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管理人确定的这个起诉期限,以及管理人告知的期限之内不起诉债权人会失权,是否有依据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个期限是管理人为了破产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确定的,法律并未规定类似的期限,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之内未起诉的,也并没有法律规定会失权。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该拟起诉的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是不会失权的。而且债权人申报债权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新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之日起算。

    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

    在债务诉讼中,有时除了提供借条外,还需要债主提供借贷关系构成的实质性证据,如银行转账小票,收条/收据、网络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等。然而,有些债主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又没写收据,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可能造成举证不能,最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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