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开发商由于在提供格式合同时未明确约定相关费用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拆迁房屋的折价、过渡费、搬家费合计48739.77元、被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7.48平方米,安置房为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提前进行搬迁原告按协议奖励被告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该协议第三项提供安置房情况(费用由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处及第四项经费结算后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应得付处内容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搬入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
原告诉称,置业公司对被告毛某行拆迁安置,经结算,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23654.02元,要求被告给付23654.02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事实,但被告不少被告的房款,协议上对安置房价款等事宜未作约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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