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王某、康某于2015年10月27日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康某赔偿陈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万元,并于当日付清。陈某对王某、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康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将陈某扣押、拘禁,非法剥夺陈某人身自由,并对陈某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康某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适当从宽处罚。王某、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康某与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管制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康某管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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