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一件现实案例,讲解在没和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原则补充间接证据,从而让法官认同你的主张进而得到胜诉判决:
一、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铸造有限公司从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为被告某矿业公司提供衬板、钢球等耐磨材料,原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诉称为根据被告要求,陆续为被告生产并提供货物,除去已还部分货款,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36万余元、欠货物税款4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则辩称原被告未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不成立且已过诉讼时效,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 结论总结
本案最主要的焦点在于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销售给被告,被告接收货物并偿付了部分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被告盖章的过磅单,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的收货单、提货单等证据,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前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三、 律师详解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仅仅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有买卖事实的存在,诸如交付货物、支付货物等行为发生,也可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前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在该案中,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郑州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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