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应以债权人利益为本位。案件执行过程中,在遇到一些模糊问题、理论上有争执的问题时,应当采取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取向,偏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应穷尽执行措施,依法用活、用足扣押、查封、冻结、划拨、搜查等强制手段,力保债权得到清偿,不让逃债人得逞。
(三)发动社会力量,打击逃债行为。
1、设立悬赏举报制度。对隐藏、转移、毀损、变卖被执行财产逃债的行为以及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债务人推行悬赏举报制度。鼓励知情者积极举报,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物资奖励,该笔费用最终由逃债人承担。
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对可能存在隐匿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活动,鼓励群众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坚决予以处罚。
(四)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逃债能够使债务人免予清偿债务,所以,债务人或多或少都有逃债的倾向,但是其在逃债时,一般会进行利益上的衡量,如果逃债将使逃债者处于灾难性的境地,相信其是不会冒险逃债的。所以法院必须加大对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逃债者及其协助者的处罚决不手软,符合拘留、罚款条件的,依法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