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民诉法解释》第198条]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民诉法解释》第207条]
3.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甚至电话,法院也能立案。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民诉法解释》第209条]
4.代理人可以没有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权委托书。[《民诉法解释》第89条]
5.
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第58条]
6.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民诉法解释》第110条]
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民诉法解释》第115条]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可以只送达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民诉法解释》第132条]
9.当事人留给法院的联系方式,整个诉讼程序都有效。
当事人在上诉、再审、执行时没有书面变更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民诉法解释》第137条]
10.简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达。
法院电话、快递、上门都联系不到被告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前必须先转为普通程序。[《民诉法解释》第140条]
11.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
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民诉法》第66条]
12.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16条]
13.二审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交纳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简易程序是2倍)缴纳二审诉讼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7条]
14.逾期提交证据,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费用。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诉法解释》第102条]
15.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否则就会丧失证人资格。[《民诉证据规定》第58条]
16.超过审限的四种情况。
审限是指法院从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民诉法解释》第243条]
17.上诉期各算各的。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院文书之日起计算。[《民诉法解释》第244条]
18.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诉法》第157条]
19.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反悔。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民诉法解释》第342条]
20.法院调解过程不公开。
法院主持调解时,您可以让旁听人员退场。[《民诉法解释第1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