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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讨债公司探讨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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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78 更新时间:2016年07月09日06:59:28 打印此页 关闭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错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一、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二、诉讼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人的意志为转移。
      债权人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相关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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