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结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后来杨某结识一女子宋某,二人产生感情,于是丈夫杨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妻子刘某不同意,为此杨某决定起诉离婚,就在此时,刘某发现自己怀孕。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还能提出离婚吗?
河南郑州要账公司分析由于在社会中,妇女、儿童以及老人都属于弱势群体,即使在婚姻家庭中也不例外,因此社会一般会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在制定调整婚姻家庭类法律时,尽量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立法精神'维护这类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方面对妇女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在一此特殊情况下丈夫是不能提出离婚的,这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丈夫杨某在刘某怀孕期间是不能提出离婚的,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易受到侵害,其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时间里,女方在身体和心理上都相对更加脆弱,更需要男方的关心和照顾。如果此时法院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无疑是对女方的极大打击和伤害,是对女性人权的践踏,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
但是该条规定也是有例外的,即“女方捉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o此种情况主要是指女方不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进行自残,伤害胎儿,不抚养甚至虐待婴儿,对男方或其亲属实施暴力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此时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就应该受理,因为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不是建立在损害或践踏他人权益基础上的。
但在本案中,河南郑州要账公司认为刘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存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所以杨某提出离婚,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综上所述,丈夫杨某不能在刘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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