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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讨债注意事项之什么是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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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33 更新时间:2016年06月05日18:21:00 打印此页 关闭
    问:什么叫证据?


    答:证据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依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和勘验笔录等。


    问:证据在法庭上一般由谁提供?


    答:在民事经济诉讼案中,一般是谁举张谁举证,即原告起诉被告,则原告需提交相关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在有一些举证倒置的案件中,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在一些侵权案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则被告要负责举证。


    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答:①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②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④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案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⑤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问:举证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的书证,物证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以及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复印件,但要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它特征相符合。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问:一般举证有没有时限?


    答:有。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其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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